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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数据报送常见问题

2023-09-28
双碳科普

为推动全国碳市场管理业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体系化,进一步提升全国碳排放数据质量,支撑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于2023年2月启用,首批覆盖纳入全国碳市场排放权交易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贯穿数据报送、审核、核查、配额分配及履约等管理全链条。自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各地主管部门已在管理平台中完成了纳入管理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报送,名录内发电企业已完成2023年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提交、2022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等工作,并按照指南要求常态化开展2023年月度信息化存证等报送工作。另外,在管理平台的支撑下,2022年年度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分配工作也已经全部结束,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和2022年的配额履约。

目前,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已经打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CCER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数据,实现全国碳市场数据的全面融通。经过半年多的适应、优化和调整,管理平台已经进入平稳运行阶段。未来平台将不断扩充行业应用规模,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航空等七大行业纳入统一管理。

威尼斯9499登录入口作为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管理平台技术支撑单位,为2000余家发电企业持续提供答疑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以下整理了10条常见的问题解答供参考,更多问题欢迎详询。

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一站式服务

10个实用问答

1、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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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11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 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2、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已掌握所属发电企业信息,是否仍需要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能否按央企、国企集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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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11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
    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3、某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与一个未纳入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怎样履行碳排放报告和配额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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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
    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4、对外供热和供热量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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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
    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5、发电设施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要报告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外购热力如何计算,发电企业是否需要报告外购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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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设施核算范围不包括外购热力带来的排放。

6、某燃煤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的基低位发热量,请问这种情况下燃煤的低位发热量该怎么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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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GJ/t。

7、燃煤的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煤分析中的固定碳吗?如果企业有固定碳的值,可以替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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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应对元素碳含量进行检测分析,不能采用固定碳数据。

8、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代替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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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但应确保燃料消耗量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
    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9、某发电企业的备案文件表明其机组为纯凝发电机组,但根据核查情况,该企业存在抽取部分乏汽供热情况,请问该机组应该认定为纯凝机组还是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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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热电联产机组指具备发电能力同时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
    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而纯凝发电机组是指企业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中明确为纯凝发电机组,并且仅对外供电的发电机组。
    因此对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而言,该机组属于热电联产机组。

10、自备电厂是以电厂名称还是以集团公司名称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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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则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

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官网数据填报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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